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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xt" : "（德國之聲中文網）週五（7月31日），中國官媒新華社發布《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以「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為由，加強管制人民出入境，自今年9月15日起生效。新規內有多項條文引發關注，例如若中國公民違反出口管制規範，「可能危害國家產業安全、技術安全」者，政府可以禁止其出境。 上述內容出自新規的第四條。中國國家移民管理局在其官網發布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成協中的「政策解讀」，稱國務院新規「豐富了出境入境管理法律工具箱」，替政府打擊犯罪行為提供了「更明確更充分的法律手段」，尤其是涉及「非法技術外流、違規兩用物項出口、向境外轉移關鍵產業技術」者，都算是「直接損害國家產業安全、技術安全」，可依法禁止出境。 此前便有媒體報導指，中國政府益發重視高科技產業人才的戰略價值，因此欲透過出境限制，阻止技術外流。今年5月，彭博新聞稱阿里巴巴、DeepSeek的私營企業AI研發人員必須先獲官方批准，才能出國；3月，《金融時報》消息則指，AI新創公司Manus的創辦人肖弘、季逸超在Meta收購案調查期間，遭禁止離開中國。 新加坡管理大學法律學者高樹超（Henry Gao）在X平台發文表示，新規內涉及出口管制的出境限制，可以說證實了先前的傳聞。 高樹超還說：「綜合來看，這些規範標誌著新的重大一步，把離開中國的權利，轉變成任憑國家決定賦予的一種特權——這跟1990年代開始的相對自由化趨勢，明顯背道而馳。」 「正如我多年來所說的，趁你還能走的時候趕快離開，更精確的說，在新規45天後實施之前快走吧，」他寫道。 擴大「危害國安」、禁止出境者範疇 中國現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是2012年通過、2013年7月開始實施，當時已有涉及國安的規定：根據第十二條，被國務院認定「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國公民，不允許出境。然而，這次推出的新規提及了原法條沒有的「國家產業安全、技術安全」，把違反出口管制者直接列入禁止出境的範疇，進一步收緊了監管。 不只如此，新規的管轄還擴及了境外。依照第四條，如果中國公民「在境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主管單位可交由其「境內住所地省級人民政府」來決定，使其從回國之日起算的6個月至3年期間不允許出境。換言之，被認定在國外從事「危害國安」行為者，回國之後恐怕難以再次出國。 新規第五條則明訂了針對外國人的入境限制：申請簽證提供「虛假材料」者、因為「妨害國（邊）境管理」而受刑事處罰者、「騙取」出入境證件者，移民管理機構可以決定1至5年內不允許其入境。被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被採取反制和限制措施者，亦由移民管理機構和簽證機關依法不簽發其出入境證件。 針對那些被政府決定不允許出境的人，新規第六條寫道，下決定的機關應及時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執行，並以書面告知當事人；不過，如果事涉國安，或者刑事案件偵查，便可以不告知當事人。 中國人赴「高風險國」恐遭「勸阻」 面對中國國務院的出入境新規，網路上的討論關注中國對人民出入境自由更加嚴格的限縮。在X平台知名博主「李老師不是你老師」的貼文下，有網友評論道，「中國門正慢慢關上」、「習開始加速倒車想跳車的都難了」。 7月31日，中國司法部、公安部和國家移民局共同說明新規的制定背景，稱近年出入境管理「出現了一些新挑戰新問題」，例如他國的武裝衝突、治安、災害、疫情等情況威脅中國公民的人身安全，故有必要「完善公民出境安全風險防範制度」。 因此，未來中國的出境邊防檢查很可能更加嚴格。依據新規，移民管理機構在審批文件以及邊防檢查時，應當根據國務院的通知，對於前往「風險等級為最高級別、或者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發高發」國家的中國公民，「提醒」其謹慎，並在必要時「勸阻」其出境。 然而，有網友質疑中國政府對「風險」的評估未必全然客觀。去年，中國政府曾在日相高市早苗的「台灣有事」論之後，陸續發布赴日旅遊、留學的預警，稱「日本社會治安不靖，針對中國公民違法犯罪案件多發」；此舉被認為跟兩國政治、外交關係惡化緊密相關。 根據中國領事服務網，日本現有一個地區（福島縣）被列為黃色的「中風險」級別，其餘地區屬於藍色的「低風險」。不過，過去一年來，中國官方仍然多次發布赴日安全提醒，程度和頻率都有所上升：去年7月底的措辭是「謹慎前往」；11月到3月期間的四次提醒則都是「避免前往」。 美國屬於黃色的「中風險」國。被列為橙色的「高風險」或是紅色「極高風險」的國家，包含阿富汗、伊朗、緬甸、烏克蘭等。 仲介機構納管 新規定值得注意的部分，還有針對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的納管規範。 此前在2018年11月，中國取消了「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認定」，當時有中國媒體指這是「移民中介市場的徹底放開」。不過，如今中國官方認為，隨著中介機構數量快速增長，也出現了「底數不清、部分機構違法違規辦理業務」等問題。 根據新規定，以後凡是接受委託從事出入境政策諮詢、證件代辦、手續辦理等服務的仲介機構，都要在設立的15天內，向所在地的移民管理機構登記備案；新規實施前已在從事中介服務者，也要在規定施行的90天內，辦理備案手續。境外的企業和機構則不得在中國境內提供出入境中介服務。 上述中介機構，除了不可以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利益或者擾亂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其他行為」，也不能替中國的公職人員、軍隊人員「違規辦理」外國籍或境外居留身分；若是接到這樣的案件，必須及時向監察機關通報。 DW中文有Instagram！歡迎搜尋dw.chinese，看更多深入淺出的圖文與影音報導。 © 2026年德國之聲版權聲明：本文所有內容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如無德國之聲特別授權，不得擅自使用。任何不當行為都將導致追償，並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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