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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xt" : "（德国之声中文网）2002年底，由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已经排版付印的我的一本文集，被中宣部叫停。那本书的名字叫\"你有权沉默\"，来自其中一篇小文《你终于有权保持沉默》。用它来作为书名，是因为我对沉默权特别看重。 1999年，中国媒体发现一个\"重大新闻\"：公安机关沿用了几十年的警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从武汉一间审讯室里消失了！这被认为是警方意识到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讯号。1998年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任何人都享有这样的权利：不受强迫作出于己不利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记者和法律专家开始讲述\"米兰达警告\"。这是来自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保障，因为警匪电影中反复引述而广为人知。银幕上那些英勇帅气的美国警察和检察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之前都要申明：\"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 武汉警方大概被自己的\"前卫\"吓了一跳，赶紧出来支支吾吾地否认，给媒体泼了一瓢冷水。 2000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于８月初推出了《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规定允许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沉默权首次在中国司法规章中予以确认。于是，我写了那篇小文，作为当时任职的《南方周末》的声音予以支持。 刑诉法的规定哪里去了？ 2012年修订的中国《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中国媒体再一次欢呼。 本周一，新华社发表消息：中国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五部门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强调\"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媒体纷纷以\"重磅\"标示转发此消息。新华社发表评论《以审判为中心：维护司法公正的筑基之举》，并报道专家分析意见，称多位法学专家及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意见出台将从根源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跟16年前的乐观不同，这些媒体欢呼让我感到悲哀，甚至觉得可怕。好像以前的规定并不存在，那些媒体欢呼也不曾发生。没有人追问已经写入法律的条文为什么没有变成\"根源\"，更没有人提及对人权律师及异议人士的酷刑及\"电视认罪\"。 用酷刑保障律师权利？ 多年间，中国各类法律文本进步不小。很多人认为，即便它们难以明显改变司法实践的荒唐与黑暗，至少可以让它保持在进步的轨道上。\"依法维权\"成为律师群体主导的一个主流策略。哪怕是不合理的规定，比如禁止\"煽动颠覆政权\"（实际上是限制思想及言论自由），人们也自觉遵守，甚至主动表达\"拥护中国共产党\"，以为这样可以换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事实并非如此，对一条恶法的容忍必然导致全盘不公，公权力一经滥用就必然扩展。 在新华社访谈中侃侃而谈的专家学者，对\"709\"打压律师案视而不见。例如，案中被逮捕的律师谢阳的妻子陈桂秋10月9日在网上发表声明，表示\"已确切知道谢阳遭遇了多次酷刑，逼供、逼认罪\"，而\"家属委托的律师会见、辩护的权利\"被剥夺。 在这些酷刑面前，关于\"沉默权\"的法律规定就是一个笑话。当事人不仅自己无权沉默，还被迫发表声明或者签署意见拒绝家人聘请律师，甚至拒绝家人旁听庭审。不仅在羁押过程中受尽折磨，甚至被释放之后仍然被逼说谎。今年8月，律师张凯经过良心煎熬之后发表《告知书》，承认自己获释之后接受凤凰卫视等媒体关于周世锋案件的采访，\"并非本人真实意愿，系恐惧之下的被迫表达\"，乃因\"经历过半年之久暗无天日的羁押，家中年迈父母跟着担惊受怕，我始终无力克服因此带来的恐惧与心灵的伤害，更无力抗衡来自强权的压力\"。 更荒唐的是，新华社的分析报道称，五部门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强化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辩论权\"，\"强化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 此意见书所谓\"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际上早已经进行，乃是\"以审判秀\"为中心的恶政。官方视之为得意之作的\"电视认罪\"，更是把与\"沉默权\"及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其他公民权利背道而驰的劣行推到极致。 可悲的是，大量犯罪嫌疑人及政治犯的沉默权无人问津的同时，前不久中国舆论界竟然发生了一场关于\"知识分子沉默权\"的争论。争论的一方认为，在政府屠杀无辜民众、摧残思想文化的时候，知识分子有权保持沉默，而且不妨碍他们成为受人崇拜的\"大师\"！ 作者长平是中国资深媒体人、时事评论作家，现居德国。 德国之声致力于为您提供客观中立的新闻报道，以及展现多种角度的评论分析。文中评论及分析仅代表作者或专家个人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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